时间: 2025-01-26 16:25:34 | 作者: 输送机械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出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查验所、广东省药品查验所查验,判定为不符合《我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范规则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榜首款“制止出产(包含制造,下同)、出售、运用假药、劣药。”的规则。
经查,当事人共出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出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践出售72公斤),出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依照《药品管理法》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违法出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缺乏十万元的,按十万元核算...”的规则,当事人此批山药的出产货值以10万元核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践别离出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出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来得到的认定为6848.5元。
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出产出售不符合相关规则中药饮片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