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揽子已通过的实施法案和授权法案草案,旨在确保碳边境调节机制(
一是出口暴露问题。随着欧盟碳市场(EU ETS)免费配额的缩紧,欧盟钢铁和金属企业碳成本不断抬升,第三国低价竞争的风险增加;
二是“碳泄漏”向下游转移的系统性风险。CBAM如果仅覆盖上游的钢铁和铝等基础产品,将会导致碳泄漏沿价值链下移(中间产品仍转移到弱环境监管的第三国生产,再以“下游产品”形式返销欧盟);
三是“去工业化风险”与“绿色投资回报不确定性”。如果下游市场无法反映低碳金属的真实成本,企业缺乏投资回报预期。
本次CBAM的扩容和反规避措施,可以被视为对上述风险的直接制度回应,同时也标志着CBAM正在从一项气候政策和边境调节工具,演变为支撑欧盟产业低碳转型与竞争力的产业与贸易政策支点。
(一)将CBAM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展至180种下游“金属密集型”产品,计划自2028年1月1日实施。分析拟新增产品类别清单,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有三点:
1.对钢铁产品清单进行大幅扩展:从粗钢、钢材上游产品,扩展至管材、结构件、弹簧、容器、铸造产品等大量下游制品;
2. 新增“组合金属产品”类别:包括五金配件、机械设备、汽车零部件、洗衣机等多金属、多工序的下游制造品。这一新增类别反映了CBAM监管逻辑的变化:与其在原始CN编码类别下进行扩展和补齐,新提案直接创造了一个“兜底式”的新类别,以系统性地堵住碳泄漏,并为未来扩展预留了“制度接口”。
3.将“消费前铝和钢废料”(pre-consumerscrap)纳入计算。为防范相关的碳核算套利(使用“消费后金属废料”可明显降低产品碳排放),提案明确将“消费前废料”纳入CBAM应税范围。
在下游产品内嵌碳排放的核算规则上,提案明确计算边界仅纳入前体材料的排放(即已纳入CBAM范围的基础材料),不计入其他材料和下游工艺流程等环节的排放。考虑到收集实际数据的挑战,下游产品使用默认值计算暂不增加惩罚性系数(mark-up)。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CBAM 向下游延伸,并不等于“对下游生产的全部过程征税”,但由于涉及多类别、多来源的产品,仍将明显地增加行政负担和成本。
(二)增强反规避措施。提案提出:如果欧盟委员会认定存在充分证据说明某一货物与原产地组合存在较高的滥用风险,即可启动“高风险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向主管机关和海关当局通报,对该“货物×原产地”组合实施额外的证据和更高强度的核查要求。自此期间,须使用原产国的默认值(具有惩罚性)计算CBAM应缴证书。
(三)对进口电力产品,排放因子默认值改为基于出口国电网平均外放强度,同时简化对PPA等实际排放申报的门槛,以鼓励清洁电力。但需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跨境进口电力产品,而非CBAM间接排放计算规则。我国暂不存在对欧盟的电力出口,因此不涉及此规则。
在另一项单独提案中,欧委会还计划设立一项“临时脱碳基金”,将25%的CBAM证书出售的收益用于支持部分欧盟生产商EU ETS的履约成本,为仍面临较高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提供过渡性支持。
一是CBAM贸易覆盖度明显提升,但对全球贸易整体冲击有限。根据欧委会官方说明,拟新增产品进口总量在数量和价值层面分别约占现有纳管产品的15%和53%;而现有纳管产品仅覆盖欧盟约4%的进口贸易额。因此本次扩围不太可能引发全球贸易量的剧烈变化,但将明显改变相关这类的产品的价格结构、供应链配置与比较优势。
二是全球制造业价值链的“隐性碳定价”将进一步显性化。具备低碳电力结构、清洁冶炼和材料回收优势的经济体将获得相对竞争优势。
三是尽管欧盟强调防止生产向境外转移,但从全球贸易实践看,更也许会出现的是欧盟进口来源结构再配置,而非制造业的全面回流。
对中国而言,本次CBAM扩围拟涵盖的产品与中国对欧出口的结构高度重合,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金属制作的产品和家用电器行业受影响最显著。对不一样的产品类别、排放强度和欧盟碳价假设下的成本影响进行初步测算:在不考虑技术升级的情景下,对钢铝含量较高(60-80%)的下游产品,CBAM将对其成本结构产生显著影响,新增碳成本约相当于离岸价格(FOB)的 3%–8%。这对利润率较低、价格竞争激烈的品类影响将更加凸显。
本文判断CBAM扩围后不会导致中国对欧出口被中东欧等国家“整体替代”,而更可能引发以下结构变化:
一是具备清洁电力、较高废钢和再生铝比例、并能提供可核查的数据的企业仍有能力维持甚至扩大市场份额;
二是标准化、高金属含量、低利润产品更容易被中东欧的“近岸”制造部分替代;
三是中国在全球别的市场(东盟、中东、非洲)仍可能通过价格和规模优势实现部分贸易转移,从而缓冲对欧出口压力。
对欧盟内部,扩围与强化使CBAM从一个强调碳成本内化、可管理的边境调节工具,迅速演变为一个准全生命周期监管工具。在缺乏配套国际合作、技术援助与气候金融机制的情况下,扩围带来的本国企业竞争力削弱、内部市场结构性扭曲和贸易摩擦加剧等风险。欧盟要重新权衡CBAM制度演进带来的边际收益与风险。
上述提案在最终通过之前,还需依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审议。预计将在未来一年内,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进行详细审修订。
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揽子已通过的实施法案和授权法案草案,旨在确保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能够自2026 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definitive phase)并实现可操作化。与此同时,委员会还提出了一项修订《条例(EU)2023/956》(即“CBAM 条例”)的立法提案(COM(2025)989)[1],拟将 CBAM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至下游产品,并引入进一步的反规避措施,引发了产业界及主要贸易伙伴的广泛关注。该提案将提交理事会与欧洲议会进行谈判;如获通过,这将是继CBAM简化条例之后,对CBAM条例进行的第二次修订。
此外,同日发布的另一项单独提案中,欧委会计划在2026-27年设立一项“临时脱碳基金”,为部分CBAM产品的欧盟内生产商提供临时性脱碳支持,以降低其面临的剩余碳泄漏风险。
从政策脉络看,此次“扩容与强化”的改革提案并非突发之举,而是CBAM自启动以来持续演进、逐步强化的必然结果。对其出台背景、政策目标和战略意义总结如下:
技术可行性难题和高昂的行政成本是过渡期运行起最先暴露的问题。针对此,欧盟在今年完成了对CBAM的首次“简化”修订:一是豁免年进口量小于50吨的进口商的CBAM所有义务;二是简化计算与报告流程,引入内嵌碳排放及第三国碳价的默认值机制;三是将证书购买与清缴日期推迟值2027年。该修订的核心目标是减轻本土企业合规与行政负担、增强产业竞争力。以上修订已在2025年9月10日在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并采纳。
随着运行的深入,其他制度性漏洞也逐渐凸显。欧盟意识到:如果 CBAM长期停留在对初级产品的边境调节层面,其在防范碳泄漏和维护产业竞争力方面的效果将受到明显制约。尤其是在钢铁和铝等高度全球化、产业链延伸较深的领域,碳泄漏风险已开始呈现出沿价值链向下游转移的趋势。本次修订提案的核心目标即通过扩围和强化,系统性解决相关的制度缺口。今年7月至8月,欧委会就CBAM扩容及新增反规避措施开展了公开咨询(public consultation)[2]。相关咨询结果与影响评估报告一起,为本次修订提案提供依据。
本次修订提案直接源自 2025年 3月发布的《钢铁和金属行动计划》(A European Steel and Metals Action Plan)[3]。该行动计划将钢铁和金属明确定位为欧洲工业经济的战略支柱,为国防、清洁技术和汽车等关键部门提供基础。计划指出,随着CBAM 的实施,欧盟金属产业面临三大系统性风险:
一是出口暴露问题。EU ETS碳价持续高位,免费配额逐步退出,使欧盟钢铁和金属企业碳成本不断抬升,第三国低价竞争的风险增加。
二是碳泄漏向下游转移的系统性风险。CBAM如果仅覆盖上游的钢铁和铝等基础产品(初级金属),将会导致碳泄漏沿价值链下移。
三是“去工业化风险”与“绿色投资回报不确定性”。如果下游市场无法反映低碳金属的真实成本,企业缺乏投资回报预期。
在这一政策框架下,本次CBAM向金属密集型下游产品扩容、并同步强化反规避机制,可以被视为对上述风险的直接制度回应。
近年来,欧盟的气候政策、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协同性日益增强,绿色、产业与贸易交织不断加深。随着制度目标的拓展,CBAM正在从一项气候政策及边境层面的调节工具,演变为支撑欧盟产业低碳转型与竞争力维护的关键贸易与产业政策支点:
一方面,CBAM 被用来补充和替代欧盟碳市场(EU ETS)中逐步退出的免费配额机制,维持碳价信号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和强化反规避措施,CBAM开始更直接地影响全球产业链的生产组织和投资决策。
此次向下游金属密集产品延伸的改革,正是这一角色转变的重要信号,标志着CBAM开始嵌入欧盟产业政策的核心议程之中。
除了解决“下游碳泄漏”风险,支持欧盟金属、制造业等低碳转型和竞争力维护,巨大的财政潜力一直被视为欧盟扩展CBAM覆盖范围的关键动因之一。根据欧委会评估,本次提案预计到2030年每年可产生约5.8亿欧元的收入;2030年后,随着EU ETS的免费配额逐步退出、CBAM逐步全方面实施,相关收入预计将持续增长,并在2035年达到约6.9亿欧元。
虽然欧盟委员会强调扩展至下游产品目的并非为了创造财政收入,而是为提升机制在防范碳泄漏方面的气候有效性,但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践看,相关收入的出现并非附带结果,而是CBAM 作为“碳成本内嵌工具”不可避免的制度产出。更重要的是,这一稳定且可预期的收入流,为欧盟在取消ETS免费配额的同时维持产业转型所需的政策空间提供了重要支撑,也增强了CBAM在中长期内作为气候与产业政策工具的可持续性。
目前,CBAM适用于若干基础材料产品,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氢和电力。CBAM通过对进口产品所含的碳排放定价,从而确保其与在欧盟境内生产的生产商承担相同的碳成本,解决“碳泄漏”问题。
然而,欧盟产业界一致认为现行制度仍有较大的制度性缺口:由于对进口产品(通过CBAM)和欧盟来源产品(通过 EU ETS)同时引入碳定价,使用这一些产品作为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下游生产商将面临更高的成本。这将导致碳泄漏向价值链下游转移:即中间产品仍转移到弱环境监管的第三国生产,再以“下游产品”形式返销欧盟。
在扩围产品类别的确定上,欧盟力求在覆盖更多排放、最大化环境效益的同时,尽可能限制对进口商和第三国经营主体造成的行政负担和制度复杂性。提案文件列出了在决策时的主要依据:
(一)行业是否面临显著的碳泄漏风险。根据提案,碳泄漏风险通过两个指标进行评估:
一是“贸易强度”(trade intensity):更“容易”进行国际贸易的产品(即在国际市场上可替代性强、运输成本低、标准化程度高、对价格变化高度敏感的产品),也更可能通过进口替代或生产转移的方式进入欧盟市场,从而面临更高的碳泄漏风险。
二是“成本推动”(cost push):其反映的是碳成本(为内嵌排放支付的价格)相对于产品整体价值的比例,用于衡量碳定价可能对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程度。
(二)商品内嵌碳排放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即是否是碳密集型行业或较大的排放源。提案设置了一个“排放门槛”(emissions floor),用于排除在行业层面总排放量低于某一阈值的产品,以确保仅将气候相关性最高的产品纳入CBAM范围。
(三)技术可行性。新增产品类别将不同程度地增加制度复杂性和行政成本,因此必须考虑技术可行性,其中一个核心维度就是产品的材料构成。欧盟提出,应优先选择“基础材料占比高”的下游产品,即被纳入扩容范围的下游产品,应当是CBAM已覆盖的基础材料(如钢铁、铝)在产品总重量中占主导地位的产品。例如,钢结构件、金属铸造件等制品将被优先纳入,而复杂的电子产品、整车产品则暂不具备技术可行性。
在此标准下,欧盟的评估报告与咨询结果显示:钢铁和铝密集的下游产品具有基础材料占比高、内嵌碳排放集中、国际可替代性强、贸易强度大等特征,碳泄漏风险最为突出,且技术可行性高,因此被确定为扩展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根据修订提案,欧委会计划将CBAM适用范围扩大至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产品。提案的附件提供了详细的拟新增产品清单及海关编码(CN Code),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三点:
修订前的 CBAM 主要集中在CN 72的粗钢、钢材等上游产品;修订后,大量下游制成品被直接纳入,尤其是管材/管件、结构件、铸造制品、容器、弹簧、紧固件以及家用钢制品等。
“组合金属产品”即由多种金属原料结合构成、在产业链下游广泛使用的制成品,典型产品包括:
●各类机械设备,包括柴油发动机、泵、燃烧器、制冷设备、工业机器人、起重机、电梯、皮带传输机等;
●汽车及零部件,包括纯电动货车、底盘、变速箱、车身、车轮、悬架系统(含减震器)等;
这一新增类别标志着CBAM监管逻辑的变化——最初CBAM设计适用产品范围的方法是:选择与EU ETS领域高度重合、高碳密集和碳泄漏风险且易于核算的行业,在行业下明确产品的海关编码(CN code),如在钢铁(CN 72)、铝(CN 76)下确定具体的6位或8位编码的产品清单。而随着欧盟在制度层面承认:未来最大的碳泄漏风险,来自“多金属+多工序”的下游制成品。与其在原始CN范围下进行扩展和补齐,新提案直接创造了一个“兜底式”的新类别——其在概念上直接覆盖了“含多种金属的下游制品”,从而系统性地堵住碳泄漏和加工外包的制度漏洞。同时,它也为未来CBAM进一步扩展预留了“制度接口”,以便于直接在“组合金属产品”类别下纳入更多的多金属、多工序下游制造品。
(三)将“消费前铝和钢废料”(pre-consumer scrap)纳入计算
为鼓励在高能耗产品中合理引导废料使用并防范碳核算套利,此次修订提案特别引入了对“消费前铝和钢废料”的排放处理要求。在CBAM原始规则下,废钢、废铝本身不属于CBAM的覆盖范围,但在进口下游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前废料”对应的内嵌碳排放需计入该产品的总排放量。
“消费前废料”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但未抵达终端消费者的废料,如轧钢边角料、冲压余料等;与之相对,“消费后废料”来自产品使用后的报废,如报废汽车、旧家电、拆除钢结构。在EU ETS及当前CBAM计算规则下,使用“消费后废料”的碳排放强度可以降低,但“消费前废料”本质是高排放生产过程的“工业副产品”,如果完全不计其排放,将导致对真实排放的系统性低估。因此,该安排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将一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料视为“零排放投入”而低估产品真实碳排放水平。
此外,提案还指出,未来立法修订中,不排除将CBAM扩展至其他相关行业下游产品的可能性,涉及领域包括水泥、化肥和氢能。
出于公平性与可执行性的考虑,欧盟并不要求新增的下游产品生产商为所有生产环节“从头到尾”进行核算。修订提案明确:针对新增的下游产品的内嵌碳排放,计算边界应严格限定在“如果该产品在欧盟内生产,按照EU ETS应计入的排放范围”。换言之,下游产品的内嵌碳排放仅计入前体材料(precursors)的排放,不计入下游加工过程等排放(如零部件制造、成型、焊接、装配等环节的排放)。以一台洗衣机产品为例,其内嵌碳排放仅需计算生产所用的钢铁、铝合金等部件的内嵌碳排放(已纳入CBAM适用范围的基础材料),而无需计算洗衣机本身加工制造的排放,以及其他未纳入CBAM范围的材料的排放。
考虑到计算所需数据将绝大部分来自生产商的供应链上游,收集实际数据将十分困难,因此,提案建议这一些产品使用默认值计算时暂不需要增加惩罚性系数(mark-up)[4]。
从制度设计上看,CBAM向下游延伸,并不等于“对下游生产过程征税”。尽管提案对排放的监测与计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但仍需意识到由于此次扩展涵盖了较多复杂的下游产品,尤其是涉及多类别、多来源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产品,仍将显著增加相关产品进口商和生产商的行政负担。
除了扩大覆盖范围,提案还包括了一系列制度层面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措施,以打击规避CBAM合规义务的行为(circumvention),提升制度的环境完整性和行政执行力。对关键机制和规则总结分析如下。
提案强调了对实际排放值必须严格核查并提供相应证据。对实际排放报告不足或存在可疑申报行为的进口商,欧盟计划强制采用更高的默认排放值进行核算,作为“反规避的惩罚性措施”。
这体现出欧盟已将使用“实际值”与“核查和证据”绑定,作为“高监管”选项。
结合最新的《CBAM核查机构认可授权法案》(C(2025) 7845),可以看出欧盟通过强调对供应链相关证据的追溯与审查,将“反虚假原产/反转运/返换厂”等正式嵌入到CBAM的申报义务中。例如,如果选择使用前体的实际排放值,则须核查前体的内嵌碳排放核查报告,且应提供关于前体的实际生产时间等证据[5]。
●向主管机关和海关当局通报,提高对该“货物×原产地”组合提高监管与检查力度;
●对该“货物×原产地”组合采用额外的证据(证明不存在滥用行为)、更高强度核查要求;相关证据与核查要求将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进一步明确;
修订提案还包含了对电力进口排放核算规则进行实质性调整。自CBAM进入过渡期以来,电力的核算规则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次修订提出了两项解决方案:
一是改进默认值方法。现行框架采用的默认排放因子仅反映化石燃料发电情形,可能导致对向欧盟出口相对清洁电力国家的电力产品碳含量的系统性高估。新提案提出,默认值将改为基于出口国电网平均排放强度来设定默认因子,提高对清洁电力出口国的碳含量评价准确性。
二是简化实际排放值的申报条件。降低对复杂合同(如电力购买协议/ PPA)等条件的复杂要求,取消诸如“无电网拥塞”这样的复杂先决条件,降低实际排放申报的技术和合同门槛,让电力出口商更容易申报真实数据而非只能采用默认值。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对电力排放核算规则的调整主要适用于作为跨境进口的电力(作为CBAM纳管产品),并不自动扩展适用于水泥等其他CBAM产品在其间接排放中对电力消耗的核算方法。我国企业暂不存在对欧盟的电力出口,因此暂不涉及。但从方法学演进的角度看,引入出口国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并放宽实际值申报条件,体现了欧盟在 CBAM 框架下逐步提高电力排放核算精细化水平的政策取向,未来是否向其他产品的间接排放领域延伸,仍有待后续立法发展。
与“扩展和强化”提案一起,欧盟在同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临时脱碳基金”(Temporary Decarbonisation Fund)的提案》(COM 2025) 990),计划在设立一项临时基金,将25%的CBAM收入用于支持部分欧盟生产商EU ETS的履约成本。该基金将与自 2026 年起逐步取消免费排放配额的安排同步实施,旨在为在 CBAM 实施后仍面临较高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提供过渡性支持。
在资格标准上,欧盟将基于此前碳泄漏风险的评估方法(基于贸易强度和排放强度),选出仍存在较高剩余碳泄漏风险的产品。企业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该临时基金的支持:
在资金来源上,该基金将直接与CBAM收入挂钩,即2026-27年成员国CBAM证书销售收入的25%与此同时,欧盟也计划在 EU ETS 改革框架下推进一项更长期的解决方案。
与现有欧盟气候与产业资金工具相比,“临时脱碳基金”并非一个长期、普惠性的产业基金,而更偏向于与CBAM配套的过渡性基金。该基金的引入,标志着 CBAM不再仅仅作为一种“对外调节机制”,而是进一步与欧盟内部产业脱碳政策形成制度联动。
全球层面,将CBAM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展至 180 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标志着该机制从“基础原材料端”向“制造业中下游价值链”的系统性延伸。这一变化预计将对全球贸易产生三方面结构性影响:
根据欧盟委员会官方说明,拟新增的180种下游产品进口总量在数量层面约为现有纳管产品的15%,在价值层面约为现有纳管产品的53%;而原始CBAM产品(初级产品)仅覆盖欧盟约4%的进口贸易额[6]。
可以看出,欧盟此次扩围并非大举扩围至所有贸易品,而是精准瞄准碳泄露风险高、单位价值高、可核算性高的产品。从宏观角度看,这种设计不太可能引发全球贸易量的剧烈收缩,但将明显改变相关产品的价格结构、供应链配置与比较优势。
随着五金配件、汽车零部件、建筑构件等中间和下游产品被纳入,整车、机械、白色家电等下游制造商及品牌方将面临“全链条碳成本”的显著提升。Sustainability期刊一项研究指出,若 CBAM 扩展至钢铝下游产品,相关行业的出口成本每年将增加7千万至22.5亿美元,具体取决于碳价及覆盖范围[7]。这将加速全球链主企业推进系统性的供应链碳管理,对受影响较高的环节和企业,预计将显著提高其供应商调整与替换的速度;同时,也将倒逼出口企业将碳成本系统性纳入生产和投资决策,加快向低碳材料、低碳电力以及低排放生产工艺转型。
从全球视角看,具备低碳电力结构、清洁冶炼和材料回收优势的经济体将获得相对竞争优势,而以高排放基础材料支撑制造业出口的国家将承受更明显的成本压力。
尽管欧盟强调防止生产向境外转移,但从全球贸易实践看,更可能出现的是欧盟进口来源结构的再配置,而非制造业全面回流欧盟本土。部分第三国(如土耳其、北非国家、东欧周边经济体)若能提供较低碳强度的金属制成品,有可能在特定细分市场中替代高碳出口国的份额。
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为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进口贸易额为5178亿欧元,其中制造业产品占欧盟自中国进口总额约96.7%[8]。本次CBAM扩围拟涵盖的产品,与中国对欧出口的结构高度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
●机械设备与通用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工业机械、金属加工设备、电机及其零部件。这类产品出口规模大、单价较高,且通常包含大量钢铁和铝部件,是 CBAM 扩围中的重点对象。
●汽车零部件及运输设备相关产品:尽管整车尚未纳入,但车门、底盘件、金属结构件、传动系统部件等金属密集型零部件均在清单中。
●金属制品及组合金属产品:包括紧固件、结构件、金属框架、容器、钢丝绳、电缆等。这一类产品往往附加值不高,但金属含量极高,碳成本占比相对敏感。
●家用电器与耐用消费品:如洗衣机、冰箱等典型“多 CBAM 投入品”产品,其钢、铝和水泥等材料的嵌入排放将被整体核算。
在不考虑技术升级的情况下,CBAM扩围可能对部分中国对欧出口产品形成非关税型成本抬升。本文初步测算了不同产品类别、不同钢铝含量、排放强度和碳价假设下CBAM成本对产品价格的占比,如下表。
根据初步测算结果,在不考虑生产工艺和电力结构显著优化的情景下,对钢铝含量约 60%–80% 的下游产品而言,CBAM 扩围可能对应的内嵌碳成本约为每吨成品100–200欧元,相当于其FOB 价格的 3%–8%。因此,在利润率较低、价格竞争激烈的品类中,这一成本幅度将具备重塑欧盟进口来源结构的潜在影响。
以出口规模近年持续增长的汽车零配件为例——罗兰贝格对全球汽车供应商研究表明,2024年,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约为4.7%,其中欧洲供应商平均EBIT率更低,大约3.6%;而行业净利润率(税后)通常低于 EBIT 水平,常见在2%–5%范围内[9]。结合前文估算结果——CBAM将抬升商品FOB价格约3%-8%的比例,链主企业将面临更换供应商或迁移产地及原材料来源的选择。
根据欧盟统计局最新数据(2023年),中国是欧盟汽车零配件(HS 8708)的最大进口来源国,远高于土耳其、英国、日本和韩国(图5);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今年7月发布的数据,2025年上半年,我国对欧盟出口汽车零配件增长9.7%,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10]。
在CBAM扩容的背景下,进口来源国之间的竞争不再仅取决于价格和产能规模,相关“碳成本”将对贸易流造成显著影响。将中国与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土耳其进行对比,分析其分别受到的影响及优劣势如下:
中国的核心优势仍在于制造业体系完整、产业链配套齐全、产品类别覆盖面广。在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成品等CBAM 扩围重点领域,中国企业在成本控制、交付能力和规模化生产方面依然具备显著竞争力;但当CBAM扩围至下游产品后,中国的相对劣势或将更为显性:
● 电力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比仍较高,或出于欧盟规则制约,绿电消耗不被认可,使得单位产品的间接排放水平偏高;
● 钢铁和铝生产中,以初级冶炼为主的材料来源在内嵌碳排放核算中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中国的欧盟出口市场将呈现明显分化:具备清洁电力、较高废钢和再生铝比例、并能提供可核查的数据的企业,仍有能力维持甚至扩大市场份额;而依赖高碳原材料、利润率较低的标准化产品以及碳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更容易在CBAM成本压力下被边缘化。
土耳其在CBAM扩围背景下被广泛视为欧盟潜在的重要替代来源之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地理邻近性与物流成本优势。相较于中国,土耳其对欧出口在运输距离和交付周期上更具优势,可部分抵消CBAM带来的成本上升。
●钢铁产业中电弧炉(EAF)占比较高。土耳其钢铁生产中废钢利用比例相对较高,在嵌入排放强度上通常低于以“高炉-转炉”为主的生产体系[11],这在CBAM下游扩围后尤为关键。
●与欧盟规则的高度联动。作为欧盟关税同盟成员,土耳其在技术标准、产品规范和监管适配性方面与欧盟高度接近,这降低了制度性摩擦成本。
此外,中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体系,拥有数百家一级供应商(Tier 1)并为欧盟整车生产提供重要供应支撑,这些制造基地也成为面向欧洲市场的“近岸制造”(near-shoring)产业集群[12]。
但同时,土耳其等中东欧国家的替代优势存在上限:由于劳动力和合规成本较高、产业链完整性不足等因素,其更多可能在中高附加值、中等复杂度机械产品中获得份额提升。
综上,本文判断:CBAM扩围后不会导致中国对欧出口被土耳其及其他国家“整体替代”,而更可能引发以下结构变化:
●中国在全球其他市场(东盟、中东、非洲)仍可能通过价格优势实现部分贸易转移,从而缓冲对欧出口压力。
在理论层面,若希望通过CBAM对全球减排产生实质影响,确有必要扩大产品覆盖范围;然而,随着CBAM向下游产品、废料及更复杂中间品扩展,其制度复杂性将显著上升。内嵌碳排放核算不再局限于单一基础材料,而需覆盖多层级、跨国供应链,这对政策设计、行政执行及数据核验能力均提出了远高于现阶段的要求,客观上削弱了机制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在行政与合规层面,扩围和强化将使CBAM从一个强调碳成本内化、可管理的边境调节工具,迅速演变为一个准全生命周期监管工具,其实施效果将高度依赖技术与实施细则及企业的合规能力。排放数据收集、第三方核查、系统建设及跨供应链协调所带来的合规成本,可能对中小进口商和专业零部件贸易主体产生非对称冲击。这种以合规能力而非排放绩效为核心的筛选机制,存在偏离环境政策初衷、并引发内部市场结构性扭曲的风险。同时,也将对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执法资源和制度运行效率构成长期压力。
在国际层面,CBAM扩围和强化可能进一步加剧其贸易争议属性。在缺乏配套国际合作、技术援助与气候金融机制的情况下,扩围未必能够有效激励第三国实现实质性减排,反而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放大贸易摩擦,削弱CBAM作为全球气候治理工具的政治可接受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以上讨论的关于CBAM扩围与强化的立法提案在最终通过之前,还需依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审议。预计将在未来一年内,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进行详细审议和可能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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